2019年10月28日,宜昌市公布《宜昌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》。(全文详见附件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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政策有什么要点,与征求意见稿相比有哪些变化呢?本文简要梳理一下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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要点梳理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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采用“四分法”——有害垃圾、可回收物、厨余垃圾、其他垃圾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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规定了市人民政府的组织领导责任、市城市管理部门的行政主管责任、市发展和改革部门的政策研究和审批责任、市生态环境部门的指导监督责任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与物业对接责任、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的规划和用地审批责任、市商务部门的再利用督导责任、市林业和园林部门的垃圾园林绿化利用责任、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联合商务部的督促责任、市农业农村部门的农副产品安全保障责任、市文化和旅游部门的景区垃圾分类促进责任、市教育部门的垃圾分类宣传责任、市交通运输部门的相关管辖区责任、市财政部门的经费落实责任、市公安机关的工作协同和依法查处责任、市机关事务服务部门对企事业单位和团体的督导责任等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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落实“限塑令”各项规定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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机关、事业单位带头使用有利于保护环境的产品、设备和设施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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制定生活垃圾分类目录和指南,明确分类标准、标识、投放规则等内容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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逐步推行生活垃圾定时定点分类投放制度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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实行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制度,责任主体包括单位、村民委员会、经营管理单位、乡镇人民政府、街道办事处等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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生活垃圾处理单位未经批准,不得擅自停业、歇业或者停产检修。确需停业、歇业或者停产检修的,应当提前六个月向城市管理部门书面报批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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生活垃圾处理单位监测污染物排放情况,按要求提交监测报告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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发展和改革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制定政策,对低价值可回收物回收利用单位给与扶持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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对在生活垃圾分类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和优异成绩的单位和个人,按照有关规定,给予褒扬和激励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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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律责任之罚款:50元到50万元不等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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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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编评:总体来看,宜昌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的内容遵循大方向,把握小细节,与此前已经出台的其他地方垃圾分类管理办法差之不多。针对垃圾投放、收集、运输、处理、资源化利用均有条款,倡导源头减量,致力于提高基建水平,细化责任并且追源溯本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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此前,宜昌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曾出过征求意见稿,相较之下,有顺序调整、描述调整、内容整合。重点提一下以下几个方面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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